一、办理渠道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扣缴客户端)办理,办税服务厅地点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三、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图源:鞍山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