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指南
一、签发条件:
1.申请人从事边境贸易(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边境旅游服务或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2. 对从事边境贸易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出入境。
3.对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且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认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
4.对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5.对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申请人,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6.因国籍冲突或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二、申请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6.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本人导游证;
7.因国籍冲突、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证件等情形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前往丹东出入境管理中心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1.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四、办理方式
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注:不支持邮递办理
五、办结时限
1.承诺时限:一般类型6个工作日/边境旅游类3个工作日
2.法定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3.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15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
4.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
(3)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六、收费标准
1、一次出入境有效的15元/本;
2、多次出入境有效的80元/本(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免征出入境通行证证件收费)。
七、办理地点:
1.地址:出入境分中心(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240号)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
3.联系方式:1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