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夫妻;
(二)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与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下同);
(三)父母与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父母与共同居住的有劳动能力的35周岁以下成年未婚子女;
(五) 父母与共同居住的有赡养能力的已婚子女。
哪些人员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
(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