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女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手续及待遇
(一)领取条件:
单位参保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女职工生产七个月以后,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二)领取手续:
1.出院诊断书原件(盖医院公章和医生名章)及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证明加盖公章(未经定点机构审批提供);
4.结婚证原件(未经定点机构审批提供)及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打印拨付单,按要求填写,将填写准确的拨付单送到窗口(繁荣东路166号3楼13号窗口)。
(三)生育津贴待遇:
发放到单位。
1、若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其生育津贴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 正常产生育津贴标准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30×158天
▪ 剖腹产生育津贴再增加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
2、若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