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3〕62号)、《辽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辽市民发〔2014〕49号),扩大贫困群体救助面,解决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问题,经市民政局研究决定,将全市城乡重病重残特困人员纳入低保管理,现就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3〕62号)要求,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导致日常支出大于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且短期内(连续3个月以上)不可能改变的贫困家庭。
二、救助办法
(一)认定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严重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护理费用支出较大或需要家庭成员护理,导致家庭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员失去就业机会,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一倍,且短期内(连续3个月以上)不可能改变的特殊贫困家庭。
(二)规范程序。按低保审批的正常程序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严把入口关。将城乡重病重残特困人员纳入低保管理,是我们对支出型贫困进行救助的一种探索,也是对《辽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有益补充,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重病申请人须提供本市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重残申请人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二级以上残疾证,作为审核重病重残的必要证明材料。
(二)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救助的贫困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由乡镇(街道)定期复审,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或停止社会救助的意见,及时上报到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逐级落实城乡重病重残特困人员纳入低保管理工作责任,把好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关,市民政局对各县(市)区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救助工作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