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恢复条件
1、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原我市常住户口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因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向签发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在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后,已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件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3、我市生源因升学将户口迁移至外省市大中专院校集体户,毕业后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造成无户口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件和学校出具的原户口登记地址证明,向我市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办理地点
本溪市各户籍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