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2023年度) | |||
类别 | 起付线(元) | 一档 | 二档 |
三级医疗机构 | 800 | 50% | 55% |
二级医疗机构 | 300 | 70% | 75% |
一级医疗机构 | 100 | 80% | 85% |
报销限额(封顶线):一档参保人8万元,二档参保人12万元。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施倾斜,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
三、拓展:
重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
(1)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4〕167号)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