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我市城镇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与事业单位聘用的各种临时用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条件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身份、户籍、就业方式等条件限制,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我市城乡居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并符合以上参保条件的,也可以自愿申请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籍地社保机构或开展了社保经办业务下延的乡镇、社区申请参保,也可在省内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参保。外省(市)户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市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提供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具体以参保地要求为准)。
4、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应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办法,通过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进行扣缴。
5、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银行代扣缴费需要哪些手续?
(1)已有本地指定银行卡(折)的个体参保人员,携带本人银行卡(折)和本人身份证到本地指定银行任意网点,签署代扣保险费协议,也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银行卡和代办人身份证前往办理,即可由银行按月从签约账户上自动帮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没有银行卡的个体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本地指定银行的任意网点开户,同时与银行签订代扣保险费协议,即可由银行按月从签约账户上自动帮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能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原参保缴费如何处理?
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含新农保和城镇居保)的人员,还没有达到城乡居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部分一并随同转移。
7、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员可按转移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足额补缴后才能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如有军龄,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视同缴费。
8、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正常缴费年限补缴费时,原缴费可以抵扣吗?
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补缴费时,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缴费(含政府补贴部分),可参与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非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形成的缴费(含政府补贴部分),只能作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参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抵扣计算。
9、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逐年足额缴满5年后仍达不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标准按本人申请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
10、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如何调整的?
为减轻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
11、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从2014年1月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省平工资的40%、60%、80%、100%四档,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任一档次标准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标准与个人将来享受养老金待遇密切相关,参保人员应慎重选择缴费档次。
12、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以补缴吗?是否加收滞纳金?
根据规定,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一般不得补缴。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必须在本年度内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一般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13、参保人员先后在几个地方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在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那就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养老待遇领取的地方。如果参保人员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其户籍地,由户籍地支付养老金。
14、中断缴费对退休后的待遇有何影响?
当前,一些参保人员认为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缴费了,这是不正确的,这样做会使自己退休待遇受到影响。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一规定只是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并不是说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再缴费了。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应慎重选择是否中断缴费。
15、同一个人可以领多份基本养老金吗?
不能。任何参保人员按规定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保),对同时领取几份养老金的,社保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养老金,其它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对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予以追回,有违纪违法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16、企业如何计算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日前,向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社保机构审核确定后,用人单位在规定的结算日前办理缴费结算。
(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28%缴费(其中:企业负担20%,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负担8%,并计入个人账户)。
(3)缴费基数是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用人单位以全部应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4)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最低与最高缴费基数每年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公布。
1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8、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方面的社会保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保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四个方面的社会保险义务:(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19、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制度安排。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实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关系有关主体法定责任,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0、如何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如未按时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应从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环节,是对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进行管理的基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就无从参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监督。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成立后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22、对逾期未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依次是:(1)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2)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3)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3、决定养老金待遇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1)缴费基数。从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计发办法看,缴费基数将全程参与基本养老金三个部分的计算,缴费基数高,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就越高,个人帐户储存额也越多,帐户养老金相应也同步增加。
(2)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计算出来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就越高。
(3)退休年龄。退休年龄越大,计算账户养老金时引用的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就越小,所得出的帐户养老金就会增多。
2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2)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3)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岁;
(4)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续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原干部岗位)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以个体参保人员续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
②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缴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本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书面申请,报市(州)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
(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
25、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后果?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6、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如何办理转移?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个人账户对账单到转出地打印缴费明细清单,再到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
(2)将《养老保险关系同意接收函》交到转出地社保局,转出地社保局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并终止养保关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交给转入地社保局办理接续手续。
27、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1)办理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持身份证、转出申请书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或新就业单位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局受理后直接与转出地社保局衔接办理转移接续和基金划转手续。
(4)转入地社保机构在规定期限办理完毕后,将办结信息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8、城乡居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1)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2)参保人员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由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或参保人直接转送)。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或参保人直接转送),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5)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29、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1)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或参保人直接转送)。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基金划转、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打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30、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1)丧葬补助金计算:
①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②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抚恤金计算:
①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②、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给付说明:
①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
②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③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31、未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1)丧葬补助金计算: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2) 抚恤金计算:
① 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
②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3) 缴费年限不满3年的,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4)缴费满3年的,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若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的,除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外,由社保局补发不足部分。
(5)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与退休人员死亡后丧抚费领取条件一致.
更多关于资阳社保办理的信息请点击 <资阳社保办理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