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二)迁移证件因迁移地址变化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人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收回、作废。
(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因工作未落实造成迁移证过期的,由当事人说明原因,可不到迁移证签发地派出所延期,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民警查询无落户情况后,继续办理落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