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三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其他。
申请材料:
1、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2、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4、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5、交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经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人群: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
数量限制:一人持有一本有效证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
收费标准: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