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农村地区落户政策
一、投靠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回原农村户口迁出地,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以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村委会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合法稳定住所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本人名下住宅。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以下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毕业生除外);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以下手续在入伍前农村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农村户籍地办理落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具有农村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以下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