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可选定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治疗机构。在选定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类门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
二类及三类门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
参保人员在非选定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进行门特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相关支付标准的按照住院的支付标准和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查看下方住院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