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凭遗失证明到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1)小孩已入户的,由小孩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遗失证明。
(2)小孩未入户的,由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遗失证明。
2、申请人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及遗失证明到原助产单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助产单位提供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将申请表、遗失证明、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以及父母双方户籍本(如小孩已入户,须含小孩户籍本)、结婚证(离婚证及抚养证明)、身份证提交区妇幼保健所,其中户籍本、结婚证(离婚证及抚养证明)、身份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