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出生登记所需材料一览
1、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2、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
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申报出生登记。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女方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5、本人出生在国内,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三)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6、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翻译件或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结婚证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五)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离婚证件、确定子女共同生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温馨提示:
1、出生医学证明存在伪造、变造、登记信息内容不实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暂不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本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主管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予以办理。
2、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办理出生登记后,办理死亡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