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车身颜色法规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注: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持相关办事材料,将车辆开到车管查验区查验车辆。
二、变更车身颜色须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二)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的(禁止使用镜面膜),也需要预约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变更)业务。
查验车辆
一、所需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此业务可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
(一)授权委托书(车主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二)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缴费。完成查验后,前往办事大厅取号受理、缴纳费用(可使用手机支付)。新的行驶证需车辆登记地车管部门重新制作,可选择邮寄或回车辆登记地自取。办理完成即可进行车身颜色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