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女职工在生育发生日期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以上。
2.新参保单位从缴费次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不含补缴)后,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以及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定额医疗费、护理保健费的50%。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