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居住资格行为:
(一)人才绿卡到期的;
(二)人事关系已调离且不在我区工作的;
(三)本人所在单位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我区的;(四)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五)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六)转租、借租、闲置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入住人才公寓居住的;
(八)擅自装修房屋破坏房屋结构,未在产权单位要求期限内修复或赔偿并拒不恢复原状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寓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注意事项:针对前三项,自以上情况发生次月起,6个月过渡期内退出人才公寓。针对第四项,购买期房未交房的,可向科城公司提供佐证资料后,按照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可继续租住人才公寓,自实际交房次月起,6个月过渡期内退出人才公寓;已购买现房的,自购房登记日期次月起,6个月过渡期内退出人才公寓。针对第五项至第九项,自接到退出通知后,3个月过渡期内退出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