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更好维护我省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省生育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各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费率不低于6%的,不另行征收生育保险费,低于6%的,可结合基金运行实际,酌情适当调整缴费比例,费用合并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后,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在职职工保持一致。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前已满12个月(不含分娩当月),且至申领生育补助时亦连续缴费未断保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原则上,申领生育补助需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贵州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规范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将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对于普通门诊已放开至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待遇就高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各市(州)现行普通门诊规定执行。
三、逐步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生育医疗标识线下办理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标识后,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未进行标识的,可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
四、确保转移接续待遇衔接
参保人省内跨市(州)参保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下同)由转入地支付。参保人转移至省外的,转移之前满足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转出地根据其实际产(休)参保天数支付。产(休)假期间,参保身份(在职、灵活就业)转变的,按照分娩时的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
五、强化参保权益保障
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得查看和收取参保人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
六、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实施前后的政策衔接过渡,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自定。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本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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