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如何把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但是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限于表面含义,限缩为用人单位通常主张的“从事本职岗位工作”。
从社会实践来看,许多中小企业的劳动者,虽然明确了工作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客观情况需要或便于工作开展,工作内容发生临时变化的情形比较普遍。
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劳动者是否为了完成工作、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对此类情况仅仅严格按照工作分工“一刀切”,不仅与社会实际脱节,也不利于矛盾化解。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因此认定劳动者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把握合法性原则、职工倾斜保护原则和法益平衡原则,避免机械从严或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