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应急安全管理局,各区(市)县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局、残联、税务局,各直属(直管)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3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经研究,现就筹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人参加202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40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年·人)和每人每年51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年·人)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515元标准筹资。
2.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1.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7元。
2. 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长期护理保险10元/年·人)中按1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集中筹资期
202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中筹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2月25日24:00(202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税务、医保年末结算时间),集中筹资期内参保人员的2024年各项医疗保障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首次或非连续参保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该项待遇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
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缴费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政府资助对象筹资有关问题,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局以及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另行通知。
(二)相关资助部门应在集中筹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集中筹资时间外申报缴费的,资助对象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
(三)政府资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资助部门按原渠道和相应政策予以保障。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结束。
政策来源:成都医保局官网,链接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8/2023-08/31/content_0216fdc71299427b91d7666454e7053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