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的情形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3、户籍注销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5、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7、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二、收回的流程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掌握申请人存在收回情形的,应及时逐级报告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经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2、确认收回的,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通过系统进行收回操作,并将信息同步给银行。
银行收到收回通知后,及时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非柜面业务就是指不在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如:网银业务、手机银行、ATM机交易等);
如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制证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的优待证,统一交由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具体销毁方式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制证银行收回的优待证,按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