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南京出台的《》,南京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如下:
一、发放基本原则、范围与标准
(一)发放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由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2.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3.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登记、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二、资金安排和拨付
(一)尊老金由各区、江北新区财政预算安排,按月拨付资金,其中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通过省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户籍在市属福利机构的特困供养人员尊老金由供养机构按月保障落实,市财政局年度结算。
三、尊老金的登记、发放与变更
全市尊老金发放实行计算机管理,市民政局推进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一)登记
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1个月,由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登记,暂未纳入居(村)委会管理的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区的民政、财政部门指定居(村)委会受理(户籍在市属福利机构的除外)。登记时须填写《尊老金发放对象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老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由居(村)委会存查,原件当场退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已核定领取对象户籍和健在状况无变化的,或者发放年龄段由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的,无须再次登记。
(二)发放
社区(村)将登记材料签字、盖章汇总至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经费后组织发放。
1.尊老金发放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满周岁的月份起算。
2.通过银行卡(折)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渠道由各区按照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3.老年人户籍跨区迁移的,应当及时告知原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或居(村)委会户籍迁移情况。街道(镇)或居(村)委会及时提醒迁出人员及时到新户籍街道(镇)或社区(村)办理尊老金登记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4.我市户籍老年人常住外地的,各区应定期核实老人的健在情况。
5.各区对排查出来的失联老年人,自排查发现当月起暂停尊老金发放,并将失联老人信息从尊老金平台上进行注销。失联老年人恢复联系时,应按原标准补发累计应发金额。
(三)变更
1.补发。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未按时登记领取的,按原标准限发两年内累计应发金额,老年人已死亡的不予补发。补发对象应当填写《尊老金发放对象登记表》和《尊老金补发登记表》(附件2)。
2.提标。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达到高一个发放标准的,各区要做好变更调档工作,并及时按新的发放标准发放其尊老金。
3.退出。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尊老金注销手续。并在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次月终止发放尊老金。
4.各区要定期核对新增、补发、迁入、迁出、死亡人员信息,并及时录入尊老金发放系统,以便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