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备注: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