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切实提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处。
二、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骑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三、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驾驶加装遮阳棚(伞)等附属设施的电动车;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四、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及学校师生等,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主管单位和区文明办。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