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户籍与学生高考前户籍地相同,且自愿与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
(四)贷款额度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2.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五)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利率调整一次。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6年。
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如下图)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县级资助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八)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有五年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若学生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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