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人才购房补助政策 泉港区人才购房补助政策咨询电话

地方特产2022-11-13 02:47:00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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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泉港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房补助政策【更新于泉港就业2022.8.26】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打造宜居宜业的环境磁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吸引和集聚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竞相涌入泉港就业,现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刚性住房需求、人才发展规律,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泉港就业且在泉港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每年在泉港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重点产业企业人才,且在泉港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上的首套或改善型商品住房(不包含二手房),同时承诺享受购房补助政策后继续在泉港工作满5年。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为基础性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具体包括取得大中专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所取得的证书类型与现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认定)、熟练操作工(由用人单位认定)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认定。

  二、补助标准

  (一)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按照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购房补助,其中毕业五年内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时间认定),按每平方米700元予以购房补助。

  (二)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在《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支持政策规定》安居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再按照层次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叠加的购房补助具体为第一层次至第七层次分别给予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950元、900元、850元、800元、750元、700元。其中,省特级、A类人才参照泉州市第一层次人才;省B类、C类人才分别参照泉州市第二、三层次人才。

  (三)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选择上述补助标准中的一项进行申请(如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助条件,仅可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申请);购房补助(含叠加部分)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如购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则按144平方米予以补助。

  三、补助金审批拨付流程

  (一)用人单位确认

  申请人填写《购房补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由用人单位先行确认。

  (二)房地产企业承诺

  申请人到购房所在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书面承诺汇入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补助金用于折抵申请人的购房款(含首付款),房地产企业不得要求申请人先行垫付。

  (三)相关部门核验

  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持《申请表》及个人有效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劳动合同(需体现工作岗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人才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近一年在泉港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证明(社保关系不在泉港的,提供近一年在泉港缴纳个税满6个月的证明)到相应区直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区工信局联系电话:0595-87933811.区科技局联系电话:0595-68166575.区人社局联系电话:0595-87991800.区住建局联系电话:0595-27726019)

  (四)财政部门拨付兑现

  区住建局定期核查申请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申请表》报区财政局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购房补助金拨付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再拨付兑现房地产企业。

  四、补助金审批拨付流程

  (一)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补助金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文件实施期间注销合同备案,由原购买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重新备案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若因纠纷被法院解除买卖合同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助金。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对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买首套或改善型商品住房(不包含二手房)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四)鼓励房地产项目企业对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房开展优惠活动;鼓励重点产业用人单位对职工购房予以适当补助。

  (五)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购房,应同时申请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补助资金并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六)首套商品住房、改善型住房的认定

  1.首套商品住房:根据购房人名下房产情况核定(以家庭为单位,含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名下在我区范围内无商品住房的,新购商品住房视为首套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为准)。

  2.改善型住房(限第二套):属于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等,视为改善性住房。

  (七)已申领购房补助金的购房者,需在办理住房不动产登记5年后方可转让交易;区自然资源局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加注“产业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交易”。

  (八)不动产登记满5年后需转让交易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其购房后在泉港累计承诺工作年限情况办理:累计承诺工作年限达到5年的予以正常办理;累计承诺工作年限未达到5年而需转让交易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区住建局出具的已退还补助资金的收款凭证办理。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金-(购房补助金总额÷60个月)×在泉港实际工作月数,由申请人退还至指定财政账户。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享受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房补助所购住房的转让交易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九)承诺工作年限以社会保险(职工养老或职工医保)或个人所得税缴纳累计年限认定,自申请购房补助资金当月起算。

  (十)严禁申请人虚报、冒领、套取补助金,若发现虚报、冒领、套取补助金等情况或企业相关人员帮助其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缴补助金并严肃追究申请人或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企业为石化规上工业企业、瞪羚企业、省级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和国家“专精特新”企业,各企业所获相应荣誉(认定)称号应在产业主管部门核验购房信息时仍有效。企业名录库实行每季度动态更新管理,其中:石化规上工业企业由工信局确认,并牵头负责建立企业名录库;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瞪羚企业、省级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局确认并建立企业名录库;省级和国家“专精特新”企业由工信局确认并建立企业名录库。我区引进的各类科研院所(由区科技局确认)单位人员购房优惠参照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执行。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由区人社局会同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附件: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申请表

本文标签: ,人才  ,补助金  ,产业  ,企业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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