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3,2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1,600元。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20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100元。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患者在就医地统筹区域内可按需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发生的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金按相应病种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恶性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患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抗疼痛治疗以及与病情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检验、服务设施等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哈市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年度限额和定点管理,移植患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以及与病情相关的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按季度清算,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具体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2,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90,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7,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70,0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5,7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63,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2,2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9,000元。
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待遇标准。
3、尿毒症透析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或灌流、腹膜透析)异地直接结算的,待遇按比例支付,不区分医院级别,不区分甲乙类,城镇职工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95%;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为政策范围内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