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产权型人才公寓二次申请报名公告:
为发挥住房对人才的吸引和集聚作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张店区委、区政府全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工作,近期,拟对产权型人才公寓进行分配。为更好地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符合我区产权型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充分了解我区产权型人才公寓项目的有关情况,现将张店区产权型人才公寓二次申请报名工作做如下公告:
一、申报条件
1、张店区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2019年11月21日“淄博人才金政37条”出台后,我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人才分配。(须与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日期:2019年11月21日以后)。
2、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3、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张店区无住房。
4、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
二、申报及分配流程
1、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2、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张店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
(4)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信网查询并打印)、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张店区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3、复审。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由区委组织部召集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等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照人才类别,根据《张店区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4、公示。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5、选房(时间另行通知)。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 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售确认书》。
6、签约(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售确认书》进行合同签订。申请人持身份证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三、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10日。
2、申报地点:张店区新村路以南,西一路以西,西一路113号,张店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302室。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工作地在张店的符合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张店区的人才公寓,不再享受市级人才公寓保障;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特需人才,购买张店区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2、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满5年但不满10年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收益。
3、根据《张店区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张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新东升福园·云墅产权型人才公寓简介
本次产权型人才公寓是由新东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福园·云墅项目,位于共青团路以南,世纪路以东,共有180套房源,于2022年6月3日进行了首次分配,48套人才公寓选房成功,剩余房源132套。目前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内外装饰施工,计划2023年1月竣工。
联系电话:0533-2869292 0533-2271109(政策咨询);0533- 2188888 (福园·云墅销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