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住宅维修资金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目前,我市主城区执行的具体标准为:
多层建筑(1-7层含7层)42.5元/平方米;
小高层建筑(1-12层含12层)65元/平方米;
高层建筑(1-13层以上含13层)82.5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