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在相应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相应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
(2)在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注:建议在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如无法确定待遇领取地或不打算在新就业地定居退休,建议先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3.临时账户: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即“临时账户”。已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在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在北京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出,不能将外地的社保关系转入。
二、操作步骤
(一)提交转入申请:
1.无需材料申请渠道
方法一:支付宝
【市民中心】→【社保】→【关系转移查询】→【社保转移网上申请】→【我要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掌上12333
【服务】→【社保转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三: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①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②【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申请】→【录入信息】→【申请】→【确定】
2.需要提交转入材料渠道
方法一: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①在“职工个人业务”模块点击“登录”。
②【申报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选择人员类型】→【确定】→【录入并上传材料】→【提交】。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材料到相应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注意:如果同时提交信息表,中心将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进行初审。
(二)中心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 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联系函。
2.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中心寄送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中心账户。
3.中心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基金确认到账后,完成信息表的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材料,请根据职工原参保情况提供。
[注:请在材料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一)从外省市企业转出的职工: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从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三)从部队转出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3.如职工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原件1份。
(四)待遇领取地确认在京并在外省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仅限窗口办理)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建议提前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提示
★1. 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外省转入业务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业务,请咨询相应区医疗保险中心。
2.在外省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职工需携带材料到窗口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3.因各地转移进度存在差异,同时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较长,线下办结周期一般为3-6个月,请您耐心等待。
4.如您临近退休,请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5.在提交转入申请前,请先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以户口本为准),如不一致须先由参保单位办理变更业务。
6.“无需转入材料”申请渠道:请先核实转出地的社保缴费区县,确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
填写正确。如相关信息填写错误,将直接影响后续转移接续业务办理进度。
(二)养老补缴转入
▲1.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以下简称〔2016〕5号文)和人社厅〔2019〕94号文件规定,如您从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超过3年(含)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您原参保缴费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2)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注意:该文书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则无效。)
(三)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办结后会统一发送办结短信并推送信息。推送信息需绑定个人信息,操作如下:
【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社保中心”】,请依次点击【“个人中心”】→【“个人消息通知”】→【填写个人信息(必填项:姓名、手机号、验证码、勾选电子协议)】→【“确定”】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2.掌上12333查询(掌上12333渠道申请的转入业务):
查询是否成功提交申请:【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
查询外省转入业务办理进度:【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
3.网上查询:
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点击“个人登录,点击“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
4.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四)重复缴费
1.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选择清退外省应缴纳个人账户金额的,在转入成功后予以清退。退费办理方法详见本须知“转移接续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退费”部分。
★2.退役军人的重复缴费:如果部队与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重复,需在提交退役军人转入申请前,由原地方参保缴费单位办理重复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