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或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申请人范围:
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提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主动伸张权利,向中心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辅助说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等。
3、提取额度:
(1)已办理房产证的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2)购买一手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购房只能提取到合同备案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没有备案日期的只能提取到合同签订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4、代办要求:
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代办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5、账户要求:
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6、材料要求:
(1)所提供的发票地址应与房产证详细地址一致,发票应有总房价。(2)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3)购买异地二手房需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才可申请。(4)购买自住住房需在房款付清后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