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驾驶人参加学习后,20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对于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三年系统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