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标准
(一)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二)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二、适用范围
(一)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支付办法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