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标准(山东失业保险转移)

地方特产2022-12-21 13:18:19未知

山东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标准(山东失业保险转移)

  关于失业人员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随同转迁,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②失业人员在省内同一统筹地区或多个统筹地区有多条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缴费时间、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领取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③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迁出地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  ,关系  ,参保  ,待遇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