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今年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参保并今年有缴费记录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失业补助金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记录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等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加快开发全市失业补助金线上申领信息系统,力争于7月15日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