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第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须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时,填写《廊坊市居住证补、换领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在流管平台中进行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就业、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居住证失效、被休眠的,不予签注。
第三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逾期超过1年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需重新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