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贷人需提供的材料及份数(复印件及份数以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为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份数(银行、担保公司留存) | 备注 |
1 |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 | 须查验 | 为开通激活后的微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即新设置过密码) | |
2 |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 | 一份 | ||
3 | 出卖人、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 须查验 | 3 |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 |
4 | 婚姻证明文书 | 见备注 | 见备注 | 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未婚需提供个人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复印件3份;离异等现单身的,除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无离婚协议的提供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书)等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外,还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1份,复印件3份 |
5 | 户口本 | 须查验 | 3 | 提供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集体户口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 |
6 | 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 | 须查验 | 2 | 存量房托管款+贷款额=房价(以合同、契税、托管协议价低者计) |
7 | 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 | 须查验 | 2 | 需载明竣工年限 |
8 | 过户前及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 | 须查验 | 2 | |
9 | 过户前或过户后的土地使用权证 | 须查验 | 2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完税证》 | 须查验 | 2 | 购房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
11 | 存量房买卖合同 | 一份 | 2 | 有效期三个月(公积金缴存单位盖章) |
12 | 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 一份 | 1 | 办理组合贷款时,需以借款人名字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签定借款合同时提供即可) |
13 | 还贷储蓄存折(卡) | 贷款银行查验 | 办理组合贷款时,需以借款人名字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签定借款合同时提供即可) | |
14 | 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 一份 | 配偶在合肥市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需提供(如正常缴存可纳入可贷额度计算) | |
15 | 其他 | 按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规定,需借款人提供的补充材料 |
注: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须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上表3、4、5、12项提供参与还款人、共有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如实提供,如有异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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