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番禺区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番禺区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标准给予资助,每年的资助标准由番禺区教育局核定。
2、发放资助当个学期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含区属公办和镇街办幼儿园)中班或大班就读的番禺区户籍儿童
资助标准:番禺区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标准给予资助,每年的资助标准由番禺区教育局核定。
温馨提示:以上资助项目不得重复领取。
资助办法
(一)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期进行。
(二)每年3月和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资助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
(三)各幼儿园必须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将确认汇总后的资助材料上报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审核。
(四)区教育局职成幼民办教育科对教育指导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据此计算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五)各幼儿园在收到资助资金后15日内将资助资金支付给各资助对象,并向区教育、财政部门上报资助清册,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