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标准
1、具有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特困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优抚对象及在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就读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越秀区当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
2、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优抚对象,按每人每年1300元标准给予资助。
3、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就读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当年自收自支类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4、对符合本扩大资助幼儿,按在读期间每人一次性300元标准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