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村居民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医保:
(一)具有南宁市户籍,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
(二)在南宁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
(三)符合条件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
(四)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五)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