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兰州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兰发改价格〔2021〕432号)
各县、区发改局,各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提高城镇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05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内容
我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建立气源采购价和终端销售价格的上下联动机制,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二、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
(一)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涨跌8%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26元/m³,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二)非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涨跌5%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65元/m³(加权平均),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
(三)气源采购价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联动调价累加或冲减。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金额暂由燃气销售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累计计算。
三、价格联动公式
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1-供销差率)。供销差率按《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四、价格联动启动程序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采购价变动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燃气销售企业向价格部门提出联动申请,价格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燃气销售企业按照“联动机制”规定自行调整,同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前,燃气销售企业应提前3日通过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气源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等相关信息,公布咨询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应通过充分谈判、拓展采购渠道等方法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当采购价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采购价明显低于当期市场价时,低于部分由燃气销售企业与用户分享。当气源采购价格涨幅较高时,鼓励燃气销售企业通过增收节支、降本增效、主动分担,降低销售价格涨幅。
国家及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