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男女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根据不同年龄细分为:
1.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