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要求,今后各县区送遗弃婴儿至市福利院收养,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但原来要求提供的“遗弃婴儿捡拾证明”、“公安机关处理意见”应符合以下新要求:
一、遗弃婴儿捡拾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捡拾婴儿的时间、地点;
2、婴儿性别、估计出生年月、健康状况;
3、捡拾人或捡拾单位经办人签名,如属单位捡拾的加盖单位印章;
4、捡拾人详细家庭住址或捡拾单位地址;
5、捡拾证明的时间。
二、公安机关转交遗弃婴儿给民政部门时,应另行单独出具处理意见,不能在捡拾证明上签注意见;处理意见最后,应注明经办民警的姓名和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