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二、调整转诊就医医疗费用医保属性
(一)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10%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10%。
(二)未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20%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20%。
(三)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再先行个人自费。
三、调整医用材料费用医保属性
(一)属《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CQ、CG的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费一定比例费用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费用;单项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自费费用调整为自负费用。
(二)属《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CL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费一定比例费用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费用;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自费费用调整为自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