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一)非参保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补办理结算或者申请零星报销按照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支付。未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或因参保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具体情形如下:
1.对非急诊、抢救、转诊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相应支付标准与已直接结算费用差额幅度内进行报销。申请报销金额低于差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过或等于差额的,按差额报销;当差额低于零时,直接按零报销。
2.对因急诊、抢救、转诊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申请报销金额低于相应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过或等于支付标准的,按相应支付标准报销。
(二)不能直接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说明:
1.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按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级别确定。
2.表中阴式分娩、剖宫产的支付标准已包含自妊娠期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分娩、分娩当次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3.表中“3.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不含产前检查费用,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不同级别的医院的产前检查支付标准支付。
4.表中的支付标准指参保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5.“月数”的计算方法:按产科学的概念,7天为一孕周,4周为一孕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