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申请人配偶不是本县城镇户籍,家庭主要居住地在本县的,应视为本县城镇户籍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机动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金额与购置税发票金额之和计算,房产价值以税务部门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为准,财物含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超过购买一套 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14.4万元)。
4.在县域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