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5228元/年;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超过1辆或车辆购买金额高于15万元[原有车辆转让(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汽车];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过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