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部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因此,对照此标准将城乡居民低档在去年筹资标准基础上(280元)增加40元,调整后正好符合财政部文件要求的标准(320元)。
为防范参保逆向选择,渐进、平稳地实现一档筹资,更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高档筹资标准不作调整,仍保持为460元。
为鼓励持续参保,优惠学生儿童筹资,且与低档筹资标准保持一致,将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确定为320元(包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筹资金额)。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成年参保人员缴费费率
2022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为0.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参保人员、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单独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条件的,可按年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为2020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4520元的80%,年缴费标准为357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统账结合参保者,按月参保,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划入比例
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2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划入金额为64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2022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另行筹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