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市户籍居民,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其共同生活的外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迁移人员与被投靠人关系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公证部门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6、配偶居民户口簿(配偶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7、配偶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验原件)
8、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子女与父母户籍都在同一户口簿内,且父或母其中一方为户主的可不提供))
9、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集体户口本扉页(被投靠子女为集体户且无自有房产可投靠入户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但申请人或配偶在东莞有自有房产的,申请人须迁入自有房产,入户地不受镇街区域限制。)
1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被投靠人与户主关系非亲属的家庭户,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