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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从2023年4月1日起,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现就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后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从2023年4月1日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90元。
(二)从2023年4月1日起,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73元。